彰化縣聽力師公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聽力師法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彰化縣聽力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
Changhua County Guild of Audiologists。
第 三 條 本會以發展聽力專業業務,協助政府推動衛生保健及社會福
利政策,提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立於彰化縣。
第 二 章 任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昇聽力業務服務品質及發揚聽力師專業倫理。
二、促進聽力業務專業發展。
三、協助政府擬定、修改、及推行聽力業務有關之制度與法
令。
四、協助及輔導會員執業。
五、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六、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七、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八、拓展本會與相關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
九、受理政府及其他機關團體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第 三 章 會員
第 六 條 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聽力師證書者,應加入本
會為會員,始得在本會組織範圍內執行聽力師業務,但未執
行聽力師業務者亦得加入為會員。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依據聽力師法被廢止或撤銷聽力師證書或執業執照者。
二、犯罪經判決確定,在服刑或通緝中者。
三、現為其他直轄市、縣(市)聽力師公會會員者。
第 八 條 申請入會者需檢具入會申請表、聽力師證書影本、機構服務
證明書(在職者),經審查合格並繳納相關費用後方得為本
會會員。
第 九 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利。
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 十 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六、變更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執業時,應辦妥退會手
續。
七、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 十一 條 未依法加入本會之執業聽力師人員暨未依本會章程繳納會費
之會員,其處理如下:
一、未依法加入本會之執業聽力師人員,應以書面通知限期
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一個月內
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依聽力師法相關罰
則辦理。
二、本會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
分之:
(一)勸告:已通知欠繳會費一個月者。
(二)警告:書面通知欠繳會費滿二個月,經勸告仍不履
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經理
事會決議,予以停權並通報主管機關,請其
依照聽力師法相關罰則辦理。
第 十二 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得由理
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情
節嚴重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並將事實證據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三 條 會員經理事會處分後,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 十四 條 會員辦理退會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於辦理時繳回一切憑證,
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
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於會員
大會中由會員採無記名連記法投票圈選之。選舉理、監事時
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並由理事互選常務
理事三人,並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 十六 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
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遇有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
監事分別依次遞補,補足原任任期。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本會會務,對
外代表本會。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預、決算及工作報告。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
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由理事會自會員中推選代表,參與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事務。
第 二十二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缺額由候補理事
、監事依序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或受停權處分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 二十三 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
議超過二個會次者,應解除其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要點另訂之。
第 二十五 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經理事會議決聘任榮譽理事至多九名及
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第 二十六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
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 五 章 會議
第 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
時應於會議十五日前通知會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
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二十八 條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二十九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
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
監事聯席會議。
第 三十一 條 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費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三、捐助。
四、委託收入。
五、專案計畫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三 條 會費含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一、會員入會費:新臺幣貳仟元整,於入會時繳納之。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一)會費之繳納以本會會計年度為一計算單位。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臺幣伍仟元整,在限期內繳納之。
常年會費繳納方式如下:
1、常年會費繳納以季來計費,第一季入會者繳交年
費新臺幣伍仟元整,第二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臺幣
叁仟柒佰伍拾元整,第三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臺幣
貳仟伍佰元整,第四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臺幣壹仟
貳佰伍拾元整。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2、非新入會會員皆於會員大會前繳清該年度常年
會費。
(三)退會者應繳清會費。
第 三十四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五 條 本會應於次年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列年度工作計畫及
歲入歲出預算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實施之。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核
備再提經會員大會追認。
第 三十六 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
出決算書、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提經會
員大會通過後,於三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
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再提經會員大會
追認。
第 三十七 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所在之地方自
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 七 章 附則
第 三十八 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參酌有關法令辦理。
第 三十九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陳請彰化縣政府核備後施行之,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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