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一屆第三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紀錄
一、時間:民國 108
年 07 月 21 日(日) 上午
10 時 30 分
二、地點: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城區部語言治療與聽力學系
4
樓教室
三、出席人員:
理 事:陳美珠、黎慧妤、林秀茵、劉淑惠、郭哲嘉、林于琪、林克寰、張宸瑋。
監 事:陳晏莉、張 慧 珊、曾 麗 惠。
四、列席人員:王寧襄、潘彥蓉、余柏勲、張晏銘、黃文杰、張騏晉。
五、請假人員:吳宛玲
六、缺席人員:
七、主 席:陳理事長美珠 記錄:余柏勲
七、主 席:陳理事長美珠 記錄:余柏勲
八、主席致詞:
(二) 王立德聽力師代表本會參加 108 年 4
月 25 日,衛生福利部復能跨專業共識營(第 1 期)。
(三) 林于琪理事代表本會參加 4 月 26 日,衛生福利部復能跨專業共識營(第 2 期)。
(四) 陳美珠理事長及林秀茵常務理事代表本會出席 108 年 5
月 5 日,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五) 劉淑惠理事代表本會參與 108 年 5
月 11 日,台南市臨床心理師公會臨床心理師節。
(六) 林秀茵常務理事代表本會擔任 108 年度醫院評鑑「實地評鑑觀察員代表」,並參與 108 年 6 月 10 日行前會議。
(七) 陳美珠理事長及郭哲嘉常務理事代表本會出席 108 年 7 月 4 日由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北部第二場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及相關法規公開說明會。
(八) 學術委員會於 108 年 7 月 7 日假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 E棟 14 樓國際會議室,主辦中華民國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繼續教育課程暨新北市及桃園市聽力師公會 108 年第 1 屆第 3 次會員大會 108 年繼續教育課程-兒童輔具選配評估與驗證。
(七) 陳美珠理事長及郭哲嘉常務理事代表本會出席 108 年 7 月 4 日由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北部第二場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及相關法規公開說明會。
(八) 學術委員會於 108 年 7 月 7 日假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 E棟 14 樓國際會議室,主辦中華民國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繼續教育課程暨新北市及桃園市聽力師公會 108 年第 1 屆第 3 次會員大會 108 年繼續教育課程-兒童輔具選配評估與驗證。
九、報告事項:
(一) 財務狀況:截至 108 年 7 月 11 日止,本會支出項目及金額,詳見收支結算表。
裁示:1. 有關本會支出項目,其中「會議費」之「其他會議」一項係指除本會辦理之理監事會、會員大會之其他會議。
2. 如出席其他單位舉辦會議所衍生費用改從「辦公費」之「旅運費」支應
(二) 秘書處於 108 年 6 月起任用工讀生一名:張騏晉。
裁示:洽悉。
(一) 財務狀況:截至 108 年 7 月 11 日止,本會支出項目及金額,詳見收支結算表。
裁示:1. 有關本會支出項目,其中「會議費」之「其他會議」一項係指除本會辦理之理監事會、會員大會之其他會議。
2. 如出席其他單位舉辦會議所衍生費用改從「辦公費」之「旅運費」支應
(二) 秘書處於 108 年 6 月起任用工讀生一名:張騏晉。
裁示:洽悉。
十、討論提案:
(一)
提案一: 提案人:林克寰理事
案由:本會部落格網址及收信信箱之宣達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本會部落格網址(https://blog.audiologist.org.tw/)及電子郵件信箱地址(contact@audiologist.org.tw)均已生效,但連結及使用情況仍有改善空間,例如本會部落格在搜尋引擎排名落後,搜尋「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聽力師公會全聯會」均不易看到本會部落格。
辦法:提請討論是否發公文予各會員公會及主要往來機關團體,宣達本會部落格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地址,並鼓勵各會員公會於各自網站或部落格依本會部落格網址建立超連結。
決議:建議發函給主管機關、各醫事團體全國聯合會、各縣市聽力師公會,增進宣導之效。
說明:本會部落格網址(https://blog.audiologist.org.tw/)及電子郵件信箱地址(contact@audiologist.org.tw)均已生效,但連結及使用情況仍有改善空間,例如本會部落格在搜尋引擎排名落後,搜尋「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聽力師公會全聯會」均不易看到本會部落格。
辦法:提請討論是否發公文予各會員公會及主要往來機關團體,宣達本會部落格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地址,並鼓勵各會員公會於各自網站或部落格依本會部落格網址建立超連結。
決議:建議發函給主管機關、各醫事團體全國聯合會、各縣市聽力師公會,增進宣導之效。
辦法
(二) 提案二: 提案人:林克寰理事
案由:有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修正提案。
說明:日前多功能輔具資源整合推廣中心發佈公告蒐集並研議輔具補助基 準表修正意見,其中與聽力師業務內容相關者為「聽覺相關輔具類」(基準表 64 至 70 項次)及「警示、指示及信號輔具類」(基準表 71至 76 項次),此二類係已開始收集書面意見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11 點止,並暫定於 2020 年 02 月 26 日(星期三)13:30~17:00 舉辦論壇。
辦法:提請討論是否由本會醫事法規政策委員會統整各會員公會之意見, 代表本會提出書面意見及參與論壇。
決議:由醫事法規政策委員會統整各會員公會建議,另適時蒐集聾人協會等相關團體意見。
說明:日前多功能輔具資源整合推廣中心發佈公告蒐集並研議輔具補助基 準表修正意見,其中與聽力師業務內容相關者為「聽覺相關輔具類」(基準表 64 至 70 項次)及「警示、指示及信號輔具類」(基準表 71至 76 項次),此二類係已開始收集書面意見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11 點止,並暫定於 2020 年 02 月 26 日(星期三)13:30~17:00 舉辦論壇。
辦法:提請討論是否由本會醫事法規政策委員會統整各會員公會之意見, 代表本會提出書面意見及參與論壇。
決議:由醫事法規政策委員會統整各會員公會建議,另適時蒐集聾人協會等相關團體意見。
(三) 提案三: 提案人:陳美珠理事長
案由:有關規畫本會 Logo 樣式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本會已於 108 年 1 月 13 日經內政部獲准成立在案,考量爾後本會辦理活動或出版品
刊物,擬規劃製作本會 Logo 圖誌作為本會形象。
辦法:1. 由附件中之 Logo 樣式中挑選。
2. 委由設計公司設計。
決議:請理監事於會後一星期內提供製作本會 logo 之內涵元素予秘書處(至少一個元素),
另新北市聽力師公會可協助設計,俟設計結果再議。
案由:有關規畫本會 Logo 樣式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本會已於 108 年 1 月 13 日經內政部獲准成立在案,考量爾後本會辦理活動或出版品
刊物,擬規劃製作本會 Logo 圖誌作為本會形象。
辦法:1. 由附件中之 Logo 樣式中挑選。
2. 委由設計公司設計。
決議:請理監事於會後一星期內提供製作本會 logo 之內涵元素予秘書處(至少一個元素),
另新北市聽力師公會可協助設計,俟設計結果再議。
(四) 提案四: 提案人:秘書處
案由:有關 109 年度工作計畫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本會共分成醫事法規政策、全民健保、學術、財務、長期照顧、早期療育、醫
療事業輔導及公共關係事務等
8 個委員會,請提出 109 年度工作計畫。
決議: 1.
公共關係事務委員會:洽悉。
2.
學術委員會:課程規劃修正為本會年度主辦或協辦 3
場次課程。
3.
全民健保委員會:洽悉。
4.
早期療育委員會:洽悉。
5.
長期照顧委員會:洽悉。
6.
財務委員會:洽悉。
7.
醫事法規政策委員會:洽悉。
8.
醫療事業輔導委員會:洽悉。
(五) 提案五: 提案人:劉淑惠理事
案由:有關 108 年醫院評鑑條文「1-2-5
職涯發展計畫」,本會是否製作該條文範本公版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有關 108 年醫院評鑑條文「1-2-5
職涯發展計畫」,由於關係到聽力師的升等以及訓練,且部分其他職類如心理師,將由其全聯會製作公本,本會是否製作該條文範本公版,以及如何分工,提請討論。
(六) 提案六: 提案人:秘書處
案由:有關本會理監事出席本會理監事會議及會員代表大會之自行開車交通費補助一案。
說明:
說明:
1、 依本會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理監事出席本會理監事會議及會員代表大會,如自行開車者,依 google 地圖查詢往返里程數,並乘以 10 元,作為補助方式。
2、 以臺中至臺北為例,如台中交流道(臺灣大道、178km)至台北交流道(重慶北路、25km)依現行補助方式為
153km(178-25)* 往返 2 趟*10 元*=3,060
元;惟採搭乘高鐵方式,則標準車廂全票票價為700
元*2 趟=1,400 元,兩者交通方式之補助金額甚有差距。
3、 考量本會經費有限及交通費僅係補助性質,擬討論是否頇修正現行自行開車之補助機制。
決議:1. 本交通費補助係僅以跨縣市為限。
2. 本會理監事出席會議皆適用本項補助,不受限理監事會或會員大會等會議類型。另會員代表僅限出席會員大會時適用。
3. 有關補助額度,以下列 3 方案採投票表決(結果如下),自行開車交通費補助「不超過同路段高鐵票價」為限。
(1)
不超過同路段高鐵票價:4 人。
(2) 依 google 地圖查詢往返里程數,並乘以 5 元:1
人。
(3) 依 google 地圖查詢往返里程數,並乘以 6 元:3
人。
另本島東部地區係以臺灣鐵路管理局販售自強號票價為限;離島地區則採實報實銷。
4.
因前一次理監事聯席會之自行開車補助方案有疑義,故暫時停止補助,因此本次修訂之補助方案可回溯至前一次理監事聯席會給予補助。
(七) 提案七: 提案人:秘書處
案由:有關聘請會計師協助檢查帳務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查本會並無會計一職,目前由幹事製作相關帳務。考量帳務專業性及複雜性,
擬請討論是否定期聘請會計師協助檢查本會帳務,維護本會帳務之正確性及公正性。
決議:1. 本案採投票表決,投票結果為同意:7 人;不同意:無。爰本會同意聘請會計師協助檢查本會帳務。
2. 另請林秀茵理事詢問相關會計師,如本會帳務交由會計師作帳處理及會計師僅負責查本會帳目之價格,並於下次會議討論。
(八) 提案八: 提案人:秘書處
案由:有關本會購置財產及相關資料檔案之未來存放空間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為了會務運作順遂,本會刻正購置相關財產,另相關公文、紙本檔案等資料日
益增多趨勢,擬討論是否需租借空間(比如:迷你倉庫),以保管本會之財產與資料
決議:今年(108 年)借用郭哲嘉理事住處暫放本會財產。另編列明年預算前,秘書
處先行詢價迷你辦公室行情,並於下次會議討論。
十一、臨時動議。
(一) 提案一: 提案人:秘書處
案由:有關本會與地方公會擔任主協辦單位之經費分配相關事宜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1、 依本會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參照如下:
如由本會當主辦單位,則由本會經費支應。惟如本會為協辦單位,
各地方公會
為主辦單位,則本會與各地方公會經費分配比例如下:
(1)
北部:本會:30%,各地方公會:70%。
(2)
中部:本會:40%,各地方公會:60%。
(3)
南部:本會:30%,各地方公會:70%。
2、 如本會為協辦單位,各地方公會為主辦單位之現行方式係採總經費由本會及地方
公會以分攤比例方式辦理。惟考量本會會員全部免費且主辦單位分攤到其他地
方公會經費,是否改為主辦單位外之其他地方公會由全聯會全額負擔,主辦地方公
會之支出則由現行方式辦理。假設
100 個會員,30 個主辦北部公會會員,70
個其他
地方公會會員,總支出之 70%加上 30%*30%等於全聯會需支付總支出
79%的錢。
決議:
1.本會當主辦單位,則由本會經費支應。
2. 本會為協辦單位,各地方縣市公會為主辦單位時,則本會與各地方公會自行協調經費分攤比例。另當天課程工作人力部分,請主辦地方公會協助負責。
(二) 提案二: 提案人:秘書處
案由:有關本會預算項目超支部分可否從他項預算挪用支應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查本會預算項目「會員大會」一項編列新臺幣 5 萬元整,惟今年召開會員大會衍
生相關費用係由各地方公會支應,無從本會預算支
應。考量整年運作下,如有部分項
目超出原先編列的額度,是否可從別項預算項目逕行挪用。
決議:本會經費項目可互相云支挪用。
(三)提案三: 提案人:秘書處
案由:關於 108 年 9 月 22 日課程,全聯會與台中聽力師公會共同主辦課程,費用分
配提請討論。
說明:108 年 9
月 22 日本會與台中聽力師公會共同主辦課程,因本會單一主辦課
程,因此台中聽力師公會需與本會共同分擔課程費用,對於共同主辦課程,本會尚未
有費用分配之規定,需提請討論。
決議:採本會及地方縣市公會雙主辦時,基於節省本會經費下,由學術委員會與地方
縣市公會自行討論經費分攤支應額度,並報財務委員會備查。
(四)提案四: 提案人:秘書處
案由:關於請款流程修訂提請討論。
說明: 為了會務運作順遂,收支黏貼憑證序號順序與日期順序相符,提請修改請款流程
第一項:請款需在事實發生 30 天內(郵戳為憑)完成申請,申請時需附上收據或
發票,並填寫請款單,註明科目及該科餘款,額度經責任者簽名或蓋章後始得請領,由
幹事填寫提款單後完成請款。
辦法:建議修訂:請款需在事實發生當月結束前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申請請款需附上佐
證單據,如收據、發票或其他佐證單據,若佐證單據來不及於當月寄出(郵戳為憑),可
向秘書處提出申請延後一周期限,逾期秘書處將不受理。額度經責任者簽名或蓋章後始
得請領, 秘書處將於下個月底將款項以匯款方式發放。
決議:洽悉,另請各理監事會後一星期內提供匯款帳戶予秘書處,俾供爾後轉帳用。
(五)提案五: 提案人:張宸瑋理事
案由:有關本會課程辦理方式是否結合地方縣市公會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因本會人力有限且非以學術為單一目標,如由本會主辦課程,以現有人力恐造
成相當負擔。擬結合地方縣市公會年度學術計畫所辦課程,以節省相關人力。
決議:明年工作計畫,課程規劃修正為本會年度主辦或協辦 3 場次課程。
案由:有關本會公共關係費支應原則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今年公共關係費係新臺幣 10
萬,考量本會係全國性組織,部分公共關係費之收據
顯示地方性組織,公共關係費支應對象是否提供地方性組織。
決議:1. 今年上半年部分單據情形,經說明並已確認皆係富有全國性組織或宣廣各
全國性組織之意涵,准以核銷。
2. 另針對爾後類似情形,本會秘書處於支出憑證「用途說明」欄頇具體寫出對方係
全國性組織或具有全國性意涵之用途。另事先與對方單位溝通開立收據事由納入前述
原則。
(七)提案七: 提案人:秘書處
案由:有關本會支出額度責任權限運行機制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查本會請款流程,支出額度責任權限如下:
1.
理事會審核,報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新臺幣 100,001 元以上。
2.
理事長:新臺幣 20,001 元至新臺幣 100,000 元整。
3.
財務委員長:新臺幣 10,001 元至新臺幣 20,000 元整。
4.
秘書長:新臺幣 500 元至新臺幣 10,000 元整。
5.
幹事:新臺幣 500 元以下。
如該筆費用已達支出額度責任權限,是否需以書面纸本方式授權。
決議:支出額度責任權限可採口頭或書面等方式,惟購置財產頇以書面纸
本授權。
(八)提案八: 提案人:秘書處
案由:有關提報明年年度計畫及提供各縣市公會會員數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請各縣市公會於
108 年 10
月 25 日前初步概估所屬會員人數並提供予秘書處,俾編列
預算。
十二、散會:下午 3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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